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经营开发有限公司

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得一渔府有限公司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02民终35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得一渔府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高速公路蛟河服务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大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住吉林省蛟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得一渔府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2017)吉0281民初2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得一渔府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得一渔府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得一渔府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石刚
审判员付广
审判员郝奇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