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2071民初19607号
原告:中山市南区钜亿五金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沙涌南源路**龙竹街2卡,组织机构代码57792071-7。
法定代表人:顾怀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沙边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18121226Q。
法定代表人:高敏坚。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南区钜亿五金制品厂诉被告**(中山)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南区钜亿五金制品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20元,减半收取1110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合计21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南区钜亿五金制品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