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24民初1725号
原告:**,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所辽宁省某县。
被告:辽宁某公司,住所地某市某区某大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所辽宁省某市某区。
被告:**,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所沈阳市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长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所沈阳市某区。
被告:**,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所沈阳市某区。
原告**与被告辽宁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辽宁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4元,减半收取计5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司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