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闽0103民初1930号
原告:***,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黄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上列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林某,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某,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原告***、黄某与被告福州某有限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12日立案。原告***、黄某于2026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黄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黄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