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闽0102民初8611号
原告:厦门市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引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引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某甲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
被告:福州某乙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游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律师。
原告厦门市某某公司与被告福州某甲公司、福州某乙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厦门市某某公司于202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市某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福州某甲公司、福州某乙公司已支付和解款项497850元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市某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8984元,减半收取计4492元,由厦门市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