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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某某公司与福州某甲公司、福州某乙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闽0102民初8611号 原告:厦门市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引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引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某甲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 被告:福州某乙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游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律师。 原告厦门市某某公司与被告福州某甲公司、福州某乙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厦门市某某公司于202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市某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福州某甲公司、福州某乙公司已支付和解款项497850元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市某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8984元,减半收取计4492元,由厦门市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