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105民初1362号
原告:福建某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望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望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建某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7日立案后,因原告福建某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原告福建某某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某某租赁有限公司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某某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13869元(包括案件受理费17738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为886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福建某某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任文伟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