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11988号之一
申请人:***兴板材厂,住所地山东省费县探沂镇丰厚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5MA3CMHU6X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临沂喆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道环球香樟园5号楼1-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RHR2E0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金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工业园区盐化工业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317956975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无锡市伟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官林镇化工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46240879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吉林诺德高科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东辽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422MA0Y3PF67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廊坊)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8MA0A6J916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大厂回族自治县恒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祁各庄镇小东关村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8MA07WH5F9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济川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737840047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兴板材厂与被申请人临沂喆喆商贸有限公司、江西金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伟峰化工有限公司、吉林诺德高科新材料有限公司、****(廊坊)玻璃有限公司、大厂回族自治县恒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兴建设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兴板材厂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喆喆商贸有限公司、江西金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伟峰化工有限公司、吉林诺德高科新材料有限公司、****(廊坊)玻璃有限公司、大厂回族自治县恒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价值3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喆喆商贸有限公司、江西金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伟峰化工有限公司、吉林诺德高科新材料有限公司、****(廊坊)玻璃有限公司、大厂回族自治县恒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价值3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或回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兴板材厂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 超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