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0民初1346号
原告:***兴板材厂,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探沂镇丰厚庄村。
责任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厂华夏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县大厂潮白河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济川路2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恒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祁各庄镇小东关村村北。
法定代表人:***。
被告:****(廊坊)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吉林诺德高科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辽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无锡市伟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化工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西金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工业园区盐化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西瑞克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南京东路509号京东家俱大市场第1层A033商铺。
法定代表人:**如。
原告***兴板材厂诉被告大厂华夏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兴建设有限公司、大厂回族自治县恒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廊坊)玻璃有限公司、吉林诺德高科新材料有限公司、无锡市伟峰化工有限公司、江西金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江西瑞克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9日向原告邮寄送达立案通知书并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兴板材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