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81民初3440号
原告:青岛昂吉利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胶莱镇马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陕西诚信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榆阳路106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青岛昂吉利钢构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诚信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后,原告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被告支付欠款10000元”,本院予以准许。2023年4月2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昂吉利钢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昂吉利钢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青岛昂吉利钢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韬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