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民事裁定书
(2026)皖1881民初365号
原告:武汉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公司总经理。
被告:武汉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冷某。
原告武汉某甲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某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9日立案。原告武汉某甲有限公司于2026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80元,减半收取1990元,由原告武汉某甲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附件: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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