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502执81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开发区发展大道43号。
负责人石捍纲,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湖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东山大道109-021409号。
负责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5民终15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支付招商代理费30万元;被执行人湖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3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向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支付自2014年10月11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违约金74235.62元;被执行人湖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30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向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违约金;被执行人湖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30万元为基数,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向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湖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案件执行费5514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9749.62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
二、被执行人湖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30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向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违约金。
三、被执行人湖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30万元为基数,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向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姜 珊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秦 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