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

深圳市网洲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5民终6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网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RL2A85。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发展大道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60671069B。 负责人:石捍纲。 上诉人深圳市网洲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2021)鄂0591民初12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网洲科技有限公司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间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网洲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曹 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张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