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

某某、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91民初1537号 原告:陈**平,女,汉族,1961年4月19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善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营业场所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发展大道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60671069B。 法定代表人:石捍纲,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北京盈科(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江旺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563212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电信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陈**平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湖北电信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陈**平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湖北电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平撤回对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湖北电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4元(已减半),由原告陈**平负担。 审判员 张 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