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91民初1537号
原告:陈**平,女,汉族,1961年4月19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善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营业场所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发展大道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60671069B。
法定代表人:石捍纲,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北京盈科(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江旺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563212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电信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陈**平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湖北电信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陈**平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湖北电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平撤回对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湖北电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4元(已减半),由原告陈**平负担。
审判员 张 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