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72执保377号
申请人:威海**航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世昌大道79号14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酷发船舶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海港区和平大街123号和平大厦2楼201室。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威海**航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酷发船舶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船舶租用合同纠纷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划拨被申请人***酷发船舶租赁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其他财产及到期债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请求划拨被申请人***酷发船舶租赁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其他财产及到期债权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申请人***酷发船舶租赁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其他财产及到期债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