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明宇航务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某某航务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酷发船舶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等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青岛海事法院 ?? 执 行 裁 定 书 ?? (2022)鲁72执异70号 ??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威海**航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世昌大道79号14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酷发船舶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海港区和平大街123号和平大厦2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第三人:马国繁,男,198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青龙满族自治县。?? 第三人:***,女,198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青龙满族自治县。?? 第三人:***,女,198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昌黎县。?? 第三人:***,女,198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青龙满族自治县。?? 第三人:***,男,198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青龙满族自治县。?? 第三人:**,女,197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三人:***,男,196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海港区。?? 第三人:**彬,男,197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海港区。?? 第三人:**,男,198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 申请执行人威海**航务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生效的本院作出的(2022)鲁72民初34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2022)鲁72执360号。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45万元及利息、诉讼费用,并交纳执行费。 异议人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申请称,请求追加第三人马国繁、***、***、***、***、**、***、**彬、**为(2022)鲁72执360号案件共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事实与理由:异议人与被执行人船舶租用合同纠纷案,申请人于2022年3月1日提起诉讼,青岛海事法院2022年6月29日作出(2022)鲁72民初3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支付异议人租船租金45万元及逾期支付租金的利息24746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异议人申请强制执行,贵院于2022年8月25日采取执行保全措施,被执行人***酷发船舶租赁有限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经查,被执行人***酷发船舶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与异议人签订租船合同开始对异议人承担债务,2021年6月21日被执行人公司的股东为马国繁和***,各自持有被执行人注册资本金300万元50%的股权,马国繁和***系夫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院民再372号确立的裁判规则:债务人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来自于夫妻共同财产,股权取得也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公司股权实质来源于同一财产权,并为一个所有权共同享有和支配,夫妻公司股权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和实质的单一性。***酷发船舶租赁有限公司属于一人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和《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规定》第20条的规定,应依法追加马国繁和***为本案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签订次日,马国繁将其持有的被执行人公司50%的股权转让给***。2022年4月10日,***、***将各自持有的50%的股权均转让给***(通过身份证地址查询,与马国繁系同一户籍地址),债务人公司成为***持股100%的一人有限公司。本案判决以后,***将其持有的100%的股权转让给***,债务人公司成为***持股100%的一人有限公司,且注册资本金由300万元增资至2000万元。据查,债务人公司原名为***乐合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股东发起人为**、**彬、**、***各自认缴出资5万元,各占注册资本金25%,2018年10月26日上述四名股东将各自持有的股权转让给马国繁和***,由马国繁和***各自持有50%,同时将注册资本金由20万元增值至300万元,马国繁和***各自认缴150万元。另外,上述股东和出资人均未向债务人公司进行出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异议人认为被执行公司股东在均未缴纳出资情况下转让股权,且股东马国繁在签订合同次日即转让股权,又在诉讼过程中频繁转让股权具有逃避履行债务的恶意。故,为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生效判决的顺利履行,请求依法追加上述人员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在审查期间,2022年12月23日,异议人威海**航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撤回执行异议,是自行对其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威海**航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审判长  *** 审判员  孙 鹏 审判员  韩 军 ?? ??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