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明宇航务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某某航务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酷发船舶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 (2022)鲁72执360号 ?? 申请执行人:威海**航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世昌大道79号14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酷发船舶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海港区和平大街123号和平大厦2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执行人威海**航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酷发船舶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船舶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72民初3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酷发船舶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酷发船舶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6,825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 ?? ?? ?? ?? ?? 审判员  ** ?? ??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