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明宇航务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裕海港航工程有限公司、威海某某航务工程有限公司等定期租船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72民初370号 原告:威海裕海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疏站路1号81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群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航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世昌大道-79号14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1年5月4日生,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 被告:**,女,汉族,1981年7月12日生,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 原告威海裕海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航务工程有限公司、***、**定期租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威海裕海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5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将诉讼请求金额由35000元变更为10000元,并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3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威海**航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威海裕海港航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合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裕海港航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威海**航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变更诉讼请求金额后案件受理费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威海裕海港航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