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鑫开工程装备有限公司

山东鑫开工程装备有限公司与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7民初4111号
原告:山东鑫开工程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纬二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MA3F63BW9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泗水县。(系原告单位员工)
被告:***,男,197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男,196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男,197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山东鑫开工程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原告山东鑫开工程装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鑫开工程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鑫开工程装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山东鑫开工程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