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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县三金门业有限公司、山东阳光朗乡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621财保154号
申请人:惠民县三金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住址惠民县。
被申请人:山东阳光朗乡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住址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6560770580H。
被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相关财产。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山东阳光朗乡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及存款23万元;
2、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