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603民初955号
原告:惠民县三金门业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何坊乡五里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1698082019Y。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英天(沾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11月29日生,住沾化区。
被告:滨州茂岭工贸有限公司,地址:滨州市沾化区中心路1011号东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4064352320X。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惠民县三金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滨州茂岭工贸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惠民县三金门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惠民县三金门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民县三金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惠民县三金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