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三金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三金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阳光朗乡置业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1民特208号
申请人:山东三金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惠民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1698082019Y。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惠民天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惠民天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山东阳光朗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6560770580H。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山东三金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金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阳光朗乡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三金公司称,申请确认三金公司与阳光公司2012年10月、2014年5月签订的门窗制作安装合同中仲裁条款有效。事实和理由:三金公司分别于2012年10月、2014年5月与阳光公司签订的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合同,合同中约定:争议由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合同工程所在地为商河县,商河县属济南市辖区,故约定的仲裁机构是唯一的、明确的,仲裁条款有效。现依法申请法院确认仲裁条款有效。
阳光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
经审查查明:2012年10月及2014年5月,三金公司与阳光公司分别签订两份《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合同》,并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由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另查明,两份《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合同》中第一条第二款均载明:“2、工程地点: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本案中,两份《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合同》均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由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工程所在地位于济南,案涉仲裁协议签订时,济南市有且仅有一家仲裁委员会即济南仲裁委员会,故两份案涉合同对仲裁机构的选定明确、具体。因此,两份案涉合同具有明确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具体的仲裁事项以及确定的仲裁机构,案涉仲裁协议有效。三金公司申请理由成立,本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申请人山东三金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2014年5月与被申请人山东阳光朗乡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两份《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有效。
申请费400元,由被申请人山东阳光朗乡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李婷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孙鹏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