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泉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泉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191民初6480号
原告:***,女,汉族,1968年12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被告:山东泉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高新区康虹路2336号丰奥嘉园南区1号楼2-4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MA3DAUMU64。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2年6月26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
被告:***,男,汉族,1984年8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被告: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16号中建文化城二期办公楼1单元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54089N。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山东泉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