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泉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泉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191民初38号之一
原告:***,男,198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龙,山东知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泉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康虹路2336号丰奥嘉园南区1号楼2-4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MA3DAUMU6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济阳区。
原告***与被告山东泉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