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725民初3662号
申请人:山东巨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朱刘街道东南庄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310493816T。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巨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有限公司自愿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