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302财保5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汤贺,男,1987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双庄村2000号A区*号楼*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87********。
被申请人:**,男,1983年9月9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临沂德贝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开发区合肥路1号(芝麻墩街道范家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684830598。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临沂银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芝麻墩办事处合肥路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49859183K。
法定代表人:***,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汤贺与被申请人**、临沂德贝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临沂银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汤贺于2018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1月8日作出(2018)鲁1302财保59号民事裁定书,已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东关危楼改造(清华俊景)3号楼2206室和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沂城花园24号楼101室房产共两套。汤贺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提供本院作出的(2018)鲁1302民初1356号民事调解书,主张该案已调解结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位于临沂市兰山区东关危楼改造(清华俊景)3号楼2206室和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沂城花园24号楼101室房产共两套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