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302财保85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雀山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州路南段2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CG1KN9K。
负责人:顾召华,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孝庭,男,1972年7月26日生,汉族,该行员工,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男,1983年9月9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女,1949年8月2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王其洋,男,1965年6月1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申请人:临沂德贝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路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临沂银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临沂市辰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高都科技工业园中心路。
法定代表人:王其洋,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雀山支行与被申请人**、***、王其洋、临沂德贝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临沂德贝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临沂银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临沂市辰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雀山支行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已查封了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沂城花园24号楼101室,位于临沂市兰山区东关危楼改造(清华俊景)3号楼2206室的房产;***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金昌组团别墅1号楼104室、304室,B-2号楼06室的房产;临沂银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位于临沂市经济开发区芝麻墩街道的土地;冻结了被申请人临沂银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山东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货款520万元。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雀山支行于2018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提供本院作出的(2018)鲁1302民初13381号民事裁定书,主张其已撤回对被申请人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花园××楼××室,位于临沂市××东关危楼改造(清华俊景)3号楼2206室房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山区××别墅××楼××室、××室,B-2号楼06室房产的查封;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临沂银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位于临沂市经济开发区芝麻××街道土地的查封;
四、解除对被申请人临沂银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山东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货款52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马 超
审判员 石小梅
审判员 孙晓梅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