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392民初174号
原告:临沂银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临沂全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临沂综合商贸园A3-1-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临沂银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全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银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60元,减半后收取1080元,由原告临沂银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鲁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