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银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临沂银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7民初1486号

申请人:临沂银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芝麻墩办事处合肥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49859183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男,1974年6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苍山县。

被申请人:山东金农华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洙边镇崖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7357704283。

法定代表人:李永奎,总经理。

被申请人:李永奎,男,197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洙边镇崖子村。

申请人临沂银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金农华药业有限公司、李永奎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全被申请人名下财产(保全金额:1500000.00元)。申请人临沂银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PZPP21370103310000000257号保单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李永奎名下位于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道××号××号楼××室房产一处(证号:济房权证高字第0××0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李永奎名下位于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路××号××花园××号楼××室房产一处(证号:济房权证高字第0××2、0××3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三、查封被申请人李永奎名下位于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路××号××大厦××座××室(证号:济房权证历字第1××9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四、查封被申请人李永奎名下位于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路××道××花园小区××号楼××号(证号:鲁(2020)枣庄市不动产权第3000532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五、查封被申请人山东金农华药业有限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一宗(证号:鲁(2017)莒南县不动产权第0000507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均文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辉

此案关联案件(2021)鲁1327执保3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