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302民初12434号
原告:川源(中国)机械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05728880X5住所地为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57号创业中心1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正,山东合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金山正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CA1NB7L,住所地为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沂蒙路与长春路交汇西50米乔家顶社区沿街楼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川源(中国)机械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告临沂金山正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川源(中国)机械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孙晓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