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302财保236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机械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57号创业中心1号楼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05728880X5。
负责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正,山东合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临沂金山正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沂蒙路与长春路交汇西50米乔家顶社区沿街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CA1NB7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机械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金额35000元,本院同日作出(2020)鲁1302财保236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临沂金山正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城支行账户为81×××61内存款35000元。2020年8月14日,申请人**(中国)机械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账户的保全措施,提供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作出的(2020)鲁1302民初14186号民事裁定书,主张被申请人已将合同尾款结清。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临沂金山正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城支行账户为81×××61内存款35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马超
审判员*红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