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302民初12434号之一
申请人:川源(中国)机械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57号创业中心1号楼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05728880X5。
负责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临沂金山正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沂蒙路与长春路交汇西50米乔家顶社区沿街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CA1NB7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川源(中国)机械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金山正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川源(中国)机械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临沂金山正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15万银行存款,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临沂金山正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15万银行存款;
二、冻结的期限为1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川源(中国)机械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何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