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金山正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金山正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302民初1243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机械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57号创业中心1号楼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05728880X5。
负责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正,山东合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鼎,山东合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临沂金山正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沂蒙路与长春路交汇西50米乔家顶社区沿街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CA1NB7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机械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金山正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国)机械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次日作出(2018)鲁1302民初1243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冻结被申请人临沂金山正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临商银行北城支行账户为81×××61的银行存款(应冻结15万元,已冻结21137.53元)。2018年9月3日,**(中国)机械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提供本院作出的(2018)鲁1302民初12434号民事裁定书,主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解除保全申请人已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临沂金山正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临商银行北城支行账户为81×××61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马超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何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