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源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济宁市凌云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济宁源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济宁市凌云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返还原物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鲁民提字第5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济宁源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黄屯镇第七工业园C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济宁市凌云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吴泰闸路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济宁迪拓路面养护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高新区山博路8号。
法定代表人:***。
再审申请人济宁源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济宁市凌云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济宁迪拓路面养护机械有限公司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济商终字第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济宁源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蔚波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