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lt;pgt;
lt;titlegt;lt;/titlegt;
lt;/pgt;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济高新区执字第479号
申请执行人济宁市凌云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寇某。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济宁源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济高新区商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书由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济商终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改判。被执行人未履行(2015)济商终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济宁市凌云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鲁民提字第554号民事裁定书提审(2015)济商终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并裁定提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正在执行的(2015)济商终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