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源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济宁金龙油脂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811执2963号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
被执行人:济宁金龙油脂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济宁源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谭震。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有关部门查询各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证劵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