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811执恢1038号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住所地:济宁市红星中路23号。
负责人:许家兴,行长。
被执行人:济宁金龙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火炬路东置城国际写字楼1309、1310室。
法定代表人:刘冲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济宁源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黄屯镇第七工业园C区。
法定代表人:赵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朱秀云,女,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谭震,男,197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赵斌,男,197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宋雪霞,女,197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朱振峰,男,196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嘉祥县。
被执行人:***,女,196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被执行人济宁金龙油脂有限公司、济宁源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朱秀云、谭震、赵斌、宋雪霞、朱振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作出(2016)鲁0811民初0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执行人济宁金龙油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借款本金200万元,利息18370.83元,合计2018370.83元(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2017年7月12日),并支付2017年7月13日起至本判决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二、被执行人济宁源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朱秀云、谭震、赵斌、宋雪霞、朱振峰、***对上述第一项偿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一、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财产)如下:
1、银行存款:本院通过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30180元。其他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仅有零星存款,无法满足执行标的。
2、车辆: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济宁金龙油脂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鲁H×××××号车(江铃牌)一辆;济宁源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鲁H×××××号车(江淮牌)一辆;赵斌名下有车牌号为苏C×××××号车(解放牌)一辆、鲁H×××××号车(梅赛德斯-奔驰)一辆、鲁H×××××号车(北斗星牌)一辆;***名下有车牌号为鲁H×××××号车(东风牌)一辆;朱秀云下有车牌号为鲁H×××××号车(丰田牌)一辆。上述车辆本院已依法予以查封,因未控制车辆,暂无法予以处置。其他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不动产:本院通过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查封了被执行人赵斌名下位于左岸丽都小区6号楼东十二单元十七层02-1701号(房权证号20××85)房产,***名下位于古槐辖区红星西路1号楼东单元四层西户(房权证号:古0113**号)房产,朱振峰名下位于阜桥辖区汇景国际A座十三层09-10号(房权证号中区20080077**)房产,朱秀云名下位于亿丰时代广场一期商品房C座一层C107号(房权证号20××39)房产,谭震名下位于府河小区40号楼东二单元一层东户(房权证号20××01)房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因正与被执行人协商还款,暂不申请处置。
4、工商登记信息: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5、证券、互联网银行信息: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经向申请执行人通过终本约谈的方式予以告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相应财产线索。
二、本案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惩戒措施:
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申请标的额为2000000元,执行到位标的额为30180元,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已经申请执行人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阴衍文
审判员 陈 涛
审判员 焦兴海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韩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