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源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山东祥源生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811执2630号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
负责人:王成军,行长。
被执行人:山东祥源生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振峰,经理。
被执行人:济宁金龙油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振峰,经理。
被执行人:济宁源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斌,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孔府宴粮油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茂文,经理。
被执行人:朱茂文,男,197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嘉祥县。
被执行人:***,女,197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嘉祥县。
被执行人:赵斌,男,197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执行人:宋雪霞,女,197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执行人:朱振峰,男,196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嘉祥县。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被执行人山东祥源生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宁金龙油脂有限公司、济宁源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孔府宴粮油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朱茂文、***、赵斌、宋雪霞、朱振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0811民初80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通过法院司法专邮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
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山东祥源生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宁金龙油脂有限公司、济宁源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孔府宴粮油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朱茂文、***、赵斌、宋雪霞、朱振峰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信息。2019年10月8日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提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2019年7月16日依法续查封了被执行人***、赵斌、朱振峰名下的房产,2019年8月1日向济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致函,查询被执行人山东祥源生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宁金龙油脂有限公司、济宁源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孔府宴粮油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朱茂文、宋雪霞在济宁无房产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对被执行人山东祥源生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宁金龙油脂有限公司、济宁源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孔府宴粮油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朱茂文、***、赵斌、宋雪霞、朱振峰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以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2216424.18元。本案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 磊
审判员 朱玉林
审判员 闫 飞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郭 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