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811执恢76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汶上县。
被执行人:济宁金龙油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济宁源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执行人:谭震,男,197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执行人:**,男,197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执行人:***,女,197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执行人:***,男,196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嘉祥县。
被执行人:***,女,196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嘉祥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济宁金龙油脂有限公司、济宁源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谭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济宁金龙油脂有限公司名下有江铃牌汽车一部(车牌号:鲁H×××**)、红旗牌汽车一部(车牌号:鲁H×××**)、长安牌汽车一部(车牌号:鲁H×××**)、长安牌汽车一部(车牌号:鲁H×××**);被执行人***名下有丰田牌汽车一部(车牌号:鲁H×××**);被执行人***名下有东风牌汽车一部(车牌号:鲁H×××**)。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济宁金龙油脂有限公司名下的江铃牌汽车一部(车牌号:鲁H×××**)、红旗牌汽车一部(车牌号:鲁H×××**)、长安牌汽车一部(车牌号:鲁H×××**)、长安牌汽车一部(车牌号:鲁H×××**);被执行人***名下的丰田牌汽车一部(车牌号:鲁H×××**);被执行人***名下的东风牌汽车一部(车牌号:鲁H×××**)。
二、查封期限动产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