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源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祥源生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11执恢342号
申请人:孟庆良,男,汉族,1976年1月26日出生,住山东省汶上县。
被执行人:山东祥源生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同济大学园,组织机构代码:75635584-8。
法定代表人:朱振峰,经理。
被执行人:济宁金龙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路东置城国际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741885374。
法定代表人:刘冲冲,经理。
被执行人:济宁源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住所地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屯镇第七工业园**码:91370800584542988E。
法定代表人:赵斌,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孔府宴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住所地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王因镇后岗村577766146-1。
法定代表人:朱茂文,经理。
被执行人:朱茂文,男,汉族,1975年2月2日出生,住嘉祥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4年4月26日出生,住嘉祥县。
被执行人:赵斌,男,汉族,1976年4月22日出生,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执行人:宋雪霞,女,汉族,1977年1月8日出生,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执行人:朱振峰,男,汉族,1967年8月10日出生,住嘉祥县。
申请执行人孟庆良与山东祥源生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宁金龙油脂有限公司、济宁源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孔府宴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朱茂文、***、赵斌、宋雪霞、朱振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0811民初80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一、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财产)如下:
1、银行存款: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部分存款信息,现账户余额仅有零星存款,无法满足执行标的。
2、车辆:本院通过法院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并依法查封。
3、不动产:本院通过向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并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朱振峰名下房产,查封了被执行人山东祥源生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但不具备处置条件,无法处置。
4、工商登记信息: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5、证券信息: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经向申请执行人通过终本约谈的方式予以告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者相应财产线索。
二、本案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惩戒措施:
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200000元及利息,拍卖了被执行人朱振峰名下的房产,拍卖款为28万元,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已经申请执行人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的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磊
审判员  闫飞
审判员  宋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郭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