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经济开发区仁德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广饶县程潍化工有限公司、济宁经济开发区仁德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523民初4139号
原告:广饶县程潍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李鹊镇东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MA3CL0G26P。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经济开发区仁德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经济开发区马集镇工业园洪义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3126710576。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饶县程潍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经济开发区仁德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广饶县程潍化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0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饶县程潍化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饶县程潍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70元,减半收取计2185元,由广饶县程潍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常银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