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523民初2056号之一
原告:***,男,196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被告:济宁经济开发区仁德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经济开发区马集镇工业园区洪义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312671057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嘉祥县。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滕州市。系该公司职工。
第三人:广饶县程潍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李鹊镇东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MA3CL0G26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被告济宁经济开发区仁德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广饶县程潍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607元,减半收取计2303.5元,保全费17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