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911民初1000号
原告:泰安市顺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山东。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延洁,山东拓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汇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济宁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舜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安市顺成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2元,诉讼保全费132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