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济高新区行执行执字第36号
申请执行人济宁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执行人济宁枫晶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济宁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济宁枫晶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济宁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申请要求终结该案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济宁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决字(2013)0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