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04民初9625号
原告:济南***热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济南市。
被告:融信世蓝建设工程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东长路18号中节能(苏州)环保科技产业园38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济南***热动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公司)与被告融信世蓝建设工程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信世蓝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济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融信世蓝公司经法院公告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济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514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欠款利息暂定284158.5元(以1514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775%计算,从2018年7月20日计算至2021年9月20日,直至付清为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20日、9月29日原、被告分别签订合同,委托原告就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五阳热电厂锅炉改造项目制造符合工程的设备、部件,合同总价款424万元。合同有效成立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的各项技术、数据的要求以及工程实际需要,已全部加工制作并交付所有设备、部件产品,被告也全部验收合格。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付款至今仍欠货款1514000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
融信世蓝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2017年9月20日,济南***公司(卖方)与融信世蓝公司(买方)签订《1号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合同》一份,约定卖方向买方提供4*75t/h锅炉改造系统工程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同时卖方提供所供设备的随机备件、特殊工具及调试配件等。合同价格:固定总价合同,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含税价106万元。支付方式:合同签字生效5日内预付合同额30%,货到现场付合同额30%,安装调试合格后7日内付合同额30%,,同时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留10%质保金一年后支付。同年9月29日,济南***公司(卖方)与融信世蓝公司(买方)签订《2#、3#、4#号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合同》一份,约定卖方向买方提供2#、3#、4#号(共3台)4*75t/h锅炉改造系统工程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同时卖方提供所供设备的随机备件、特殊工具及调试配件等。合同价格:固定总价合同,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含税价318万元。付款方式同第一份合同。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完成了交货及设备安装义务,并通过验收。上述两合同总价款为424万元,被告融信世蓝公司自2017年9月26日至2021年1月20日分9次共向原告支付承揽设备款2726000元,尚欠1514000元未支付。2021年8月2日至8月20日,原告员工***与被告公司会计***微信聊天证明,被告融信世蓝公司已对原告发送的对账明显进行了核对。以上事实,由融信世蓝公司提交的两份《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合同》付款明细及凭证、微信聊天记录及当事人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济南***公司与融信世蓝公司签订的《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承揽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按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济南***公司已履行合同义务,融信世蓝公司亦应依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济南***公司自认融信世蓝公司已支付工程款2726000元,现主张融信世蓝公司支付剩余承揽工程款1514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融信世蓝公司未按约定支付价款,构成违约,济南***公司要求融信世蓝公司支付欠付的承揽工程款利息。本院认为,该利息即济南***公司的实际损失,应予支持。济南***公司主张利息以1514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775%计算,从2018年7月20日计算至2021年9月20日,直至付清为止的请求,庭审中变更为,以1514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7日起按照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因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照LPR计算利息尚未实施,故本院调整为以1514000元为基数,自安装检验全部完毕即2019年8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1514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融信世蓝建设工程江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南***热动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剩余承揽工程款1514000元。
二、被告融信世蓝建设工程江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南***热动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损失(以1514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1514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984元,减半收取计10492元,由被告融信世蓝建设工程江苏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吕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