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东昌府区水利开发总公司

冻结银行卡928号之2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524执92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 被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水利开发总公司,住所地:聊城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阿县人民法院(2018)鲁1524执928之二裁定书,于2018年9月19日向被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水利开发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水利开发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水利开发总公司在齐鲁银行120041400000000287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4867.7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