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东昌府区水利开发总公司

聊城市东昌府区水利开发总公司、临清市众合建材有限公司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427民初8号
申请人:聊城市东昌府区水利开发总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西关街1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永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临清市众合建材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代湾温庄村南。
负责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临清市众合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先锋办事处孟店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水利开发总公司诉被告临清市众合建材有限公司分公司、临清市众合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0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申请查封二被告资金150万元或者相应财产,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水利开发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临清市众合建材有限公司分公司、临清市众合建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者相应价值财产,保全金额15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
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