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427民初8号之一
申请人:聊城市东昌府区水利开发总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西关街1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永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临清市众合建材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代湾温庄村南。
负责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临清市众合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先锋办事处孟店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水利开发总公司诉被告临清市众合建材有限公司分公司、临清市众合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水利开发总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临清市众合建材有限公司分公司、临清市众合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水利开发总公司撤回对被告临清市众合建材有限公司分公司、临清市众合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940元,减半收取8970元,由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水利开发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