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1121执912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安索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新沙北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五莲县兴大铸造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五莲县潮河镇驻地div>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济南安索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五莲县兴大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五莲县兴大铸造有限公司厂房、设备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另执行案中已经查封并正在进行评估、拍卖。同时依法查询了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五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121民初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范军
审判员*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段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