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523民初6056号之一
原告:浙江杭力鼎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天子湖现代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097832849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安吉县良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世鼎,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安索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省济**市槐荫区**辛庄**路**号喷涂车间**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780616817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杭力鼎盛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安索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3日立案。原告浙江杭力鼎盛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杭力鼎盛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杭力鼎盛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40元(已减半),财保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16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顾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