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104民初743号之二
原告:济南安索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十堰凯琦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济南安索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十堰凯琦铸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济南安索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安索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济南安索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91元,减半收取计5895.5元,诉讼保全费4520元,由原告济南安索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吕龙